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地方所得稅稅收優惠規定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利用外資促進我區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對外商在廣西投資所應繳納的地方所得稅,作如下規定
一、在廣西投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根據稅法和有關優惠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期間,同時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在廣西舉辦的屬於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指以《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三、在廣西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和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産品産值5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四、在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旅遊城市、邊境開放城鎮、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開發區和貧困縣投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五、在廣西投資舉辦的農、林、牧、漁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轉讓省級以上(含省級)專有技術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稅。
七、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當年利潤不滿100萬元人民幣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八、在廣西投資舉辦的建設和經營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九、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她方所得稅須報經企業所在地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市、縣級國家稅務局應將免征地方所得稅審批情況,以地級市國家稅務局為單位上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備案。
十、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