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吸引國內外客商來丹投資,促進丹東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凡國外和港、澳、臺地區以及丹東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國內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在丹東投資興辦企業、事業,按本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三、投資者開辦企業,可採取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四、投資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評估確認地價的30%繳納;投資規模較大、佔用土地較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土地出讓金。
五、佔用現有耕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利用荒山、荒坡、荒溝、荒灘、荒水只要不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方式及價格由投資者與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商定,土地管理部門不再收取費用。
六、投資者從事農業、工業生産、能源交通、科技成果轉化等生産性項目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開發,凡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納稅之日起5年內,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入庫級次由財政列支全額返還投入企業。
七、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産性項目,從納稅之日起2到5年,企業繳納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入庫級次由財政列支返還投入企業50%。其中,投資500萬元以上的返投5年;投資3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返投3年;投資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返投2年。
八、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産性項目,其繳納的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由財政列支返還投入企業;從項目竣工運營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房産稅按入庫級次由財政列支全額返還投入企業。
九、投資于鼓勵發展的第三産業項目從開業之日起,企業所得稅按現行規定免征1年,再先徵收後由財政列支全額返還投入1年。
十、開辦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應繳納的各種費用,除國家及省應收部分外,地方收取部分一律減半徵收。投資項目資産評估和驗資等費用按規定標準下限的50%徵收。投資開辦企業減半繳納工商註冊費,免交工商管理費3年。
十一、對丹東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由市政府聘為經濟顧問。對貢獻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對受聘來丹東工作的各類人才,在住房、落戶和子女入學、就業等方面提供方便條件。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戶籍在農村的,免費落入市區或城鎮。
十二、本規定由丹東市招商辦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丹東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3日發佈)
編輯:妮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