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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惠臺政策
 
遼寧省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辦法
 
 
  來源:      日期:2006-08-10 15:28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投資的臺灣投資者(含公司、企業和個人,下同),均適用《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臺灣投資者可以從省、市對外經濟貿易委中會公佈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中選擇投資項目,也可以自行向省、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投資項目。

    第四條 臺灣投資者可以購買拍買或者破産的中小型企業。

    第五條 臺灣投資者舉辦的企業(含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下同)和購買中小型企業的審批,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各級審批機構在規定許可權內,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條 臺灣投資者舉辦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參照《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七條 臺灣投資者使用的徵用、劃撥的土地應當支付人費用,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臺灣投資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協議有效期內,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 臺灣投資者舉辦的企業為其他臺灣投資者舉辦的企業出口整機配套,所提供的零部件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參照産品出口企業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條 臺灣投資者在全民所有制企業或者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投資比例佔25%以上的,該企業享受相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待遇。

    第十一條 臺灣投資者可以委託其居住大陸的親友作為代理人參加企業董事會,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擔任企業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但臺灣投資者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臺灣投資者舉辦的企業招聘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其居住在大陸的親屬。

    第十二條 臺灣投資者派往其舉辦的企業的常駐人員,在省境內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可以執行與大陸同胞相同的付費標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編輯: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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