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下簡稱大陸)的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四條 國家依法鼓勵臺灣同胞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比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投資導向的要求,比照適用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可以依法採用下列投資形式:
(一)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
(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産;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購置房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