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2004年9月27日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第七屆理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為“中國統促會”。英文全稱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PPR”。 第二條 本會是由贊成中國統一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性 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一切擁護中國和平統一的海內外同胞,推動 臺灣海峽兩岸的民間交流與往來,反對製造“臺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中 國的活動,促進早日實現中國和平統一。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祖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 關團體,共同探索中國統一的途徑,反對“臺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動 ,促進海峽兩岸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二)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藝術、旅遊等方 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誼。 (三)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海外的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的聯 係,更好地發揮港澳臺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的作用。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出版《統一論壇》雜誌,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 第八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致力於中國統一事業;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九條 理事入會程式: (一)由兩位以上理事或有關單位推薦,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三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一名執行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 若干人(其中一名執行副秘書長)。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屆中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以通訊方式徵求常務理事意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四)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會長可委託執行副會長行使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書長可委託執行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有關職權。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二)和平統一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 用於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財務部門、審 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 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時,由常務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27日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第七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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