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和統會章程

時間:2011-07-13 16:47   來源: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一. 名稱:

  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華盛頓和統會。本會英文名為“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hina's Peaceful Unification, Washington D.C., USA”。

  二. 宗旨:

  1. 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分裂中國國土和主權的一切言行。研究中國統一可行方案,為中國的最終完全統一努力。

  2. 促進海峽兩岸多方面的交流溝通。

  3. 團結海外華人華僑,維護華人權益。促進美中交流和友好關係的發展。

  三. 組織:

  1. 贊同本會宗旨,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繳納會費。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法定到會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人數的一半。理事可以用電傳真,EMAIL列印件或該委託人認可的書面材料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並代為表決。投票表決事項須經一半以上到會理事通過方可生效。

  3. 理事為無薪職。理事任期二年,可連任。特殊情況可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補缺。理事如違反本會宗旨或出現重大錯誤,可以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免除其理事資格。理事一年內無理由不參加包括理事會議在內的本會活動視作自動離職,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備案。理事會研究會務,提出修改會章意見,産生或罷免理事會理事,選舉會長、常務理事。

  4. 本會設會長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會長提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報經理事會批准。會長主持日常會務。會長和常務理事可受常務理事會委託代表本會立場對外發言。會長如違反本會宗旨或出現重大錯誤,可以經由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議罷免會長。

  5.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法律顧問和其他兩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開展活動﹐協商推舉任命名譽會長、顧問、幹事各若干人。常務理事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四.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年費和各種捐贈。會員年費﹩10。一次性繳納會費﹩100以上者可成為終生會員。

  五. 會址:

  本會會址美國首都華盛頓。

  六. 會章:

  本會會章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必要時由理事會會議修改和通過實施,報會員大會追認。

編輯:徐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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