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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服務指南

2021-01-18 15:33:00
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
字號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二、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擬定居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一)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證明。

  六、申請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

  (二)填寫《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兩張;

  (四)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五)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複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複印件;

  (六)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

  (一)在臺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複印件及在臺孤身一人無人照顧的公證書;

  2、與大陸擬投靠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3、交驗大陸擬投靠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大陸擬投靠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二)申請夫妻團聚的需提交:

  1、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複印件,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臺灣戶籍證明複印件;

  2、其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3、交驗大陸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三)在大陸投資的需提交:

  1、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項第二款要求相關材料。

  (四)國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項第二款要求相關材料。

  八、辦理方式

  須由申請人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定居申請後,將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或《不批准定居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的市、縣公安局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同時上繳原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

  (三)被批准定居的臺灣居民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居民身份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戶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十、辦結時限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決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二)收費標準

  《臺灣居民定居證》8元∕張。

  十二、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臺灣居民定居證》,須由申請人本人到申請定居地市、縣公安局領取。

  十三、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申請人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並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附錄:1、臺灣居民定居申請審批流程圖

  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3、常見錯誤示例

  4、常見問題解答


  附錄1

臺灣居民定居申請受理審批流程圖

  附錄2

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姓名 張三

曾用名

性別 √ 男 □ 女

 

 

出生日期 1980年1月1日

民族 漢

出生地 臺北

籍貫 臺北

文化程度 碩士

婚姻狀況 已婚

臺灣身份證號碼 A123456789

臺灣出入境證件號碼 123456789

有效期至 2020年1月1日

來往大陸旅行證件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證件號碼 12345678

證件有效期至  2020年1月1日

 

未 了 結  □有

刑事案件  √無 

臺灣住址 臺灣省臺北市XX號XXX室

聯繫電話0000—123456

定居原因     √投親    □夫妻團聚    □專業人員   □隨父母    □其他

擬定居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XX小區XXX室

聯繫電話1234567890

主 要 親 屬 情 況

 

 

 

稱 謂

姓  名

性別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李四

臺灣省臺北市XX號XXX室

0000—123456

張四

臺灣省臺北市XX號XXX室

0000—123456

 

 

 

 

 

 

 

 

 

 

 

 

 

 

 

 

 

 

 

 

 

 

 

 

 

投靠人

 

 

 

 

 

 

申請人聲明:我保證以上所填報的資料準確無誤,並願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署:   張三  

備 注 欄

  請在適當地方格內填上“√”

受理公安機關意見:

 

 

 

 

 

承辦人:       年  月  日     審核人:      年  月  日

審核公安機關意見:

 

 

 

 

 

承辦人:       年  月  日     審核人:      年  月  日

審批公安機關意見:

 

 

 

 

承辦人:      年  月  日     審核人:       年  月  日

批准入戶性質

     □ 非農業戶口            □ 農業戶口

備註欄

 

 

 

 

  附錄3

  常見錯誤示例

  示例:未在規定時間辦理手續

  獲批定居證明的申請人,未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和落戶手續。

  釋義: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申請人定居申請後,申請人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的市、縣公安局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申請人應上繳原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被批准定居的臺灣居民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居民身份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戶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附錄4

常見問題解答

  一、臺灣居民如何申請來大陸定居?

  答:申請人向擬定居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來大陸定居。

  二、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的申請條件?

  答: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是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二是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三是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四是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有什麼申請手續?

  答: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應履行下列手續:一是提交書面申請;二是填寫《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三是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兩張;四是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及複印件;五是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複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複印件;六是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七是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的辦理流程

  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定居申請後,將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或《不批准定居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申請人定居申請後,申請人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的市、縣公安局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申請人應上繳原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被批准定居的臺灣居民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居民身份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戶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七、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的審批時限?

  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將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或《不批准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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