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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成功實踐帶來的啟示

2015年08月11日 14:37:00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要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和民族振興,民族問題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實行了民主改革,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誌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啟動。自治制度的實施,西藏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自1984年中國頒布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地區有了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體”的保障。一個法律制定的成功與否,關鍵在於實踐當中能否解決社會實際問題。50年來,西藏在《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下,根據西藏的歷史、生活習俗、自身條件等因素制定300多部地方性法規和具體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對多項全國性法律制定適合西藏實際的實施辦法,使民族區域自治法在西藏成功的實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按照西藏的婚姻家庭實際情況,婚姻法相關條例在西藏是行不通,根據自治權,西藏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解決了西藏特殊的婚姻狀況;《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今年西藏“兩會”通過的《天葬管理條例》等相關條例的規定,使得西藏的傳統文化得到了更好的繼承和保護。

  自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來,西藏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行使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廢除森嚴的等級制度,人人平等,沒有貴賤之分;廢除封建落後的農奴,走上了改革創新之路,在政權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文化教育、語言文字、文物保護、生態環保等各個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為維護西藏局勢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確保西藏各族人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民族區域自治法》在西藏成功的踐行,也給其他的少數民族兄弟省市起到了典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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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學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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