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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航新征程】新時代“美好生活”的意蘊

2018年01月18日 10:57:00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王淑芹(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研究》首席專家、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黨的十九大不僅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而且根據我國社會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趨勢,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進行了新的概括,提出了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係全局的歷史性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深刻理解並闡釋新時代“美好生活”的意蘊,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理論前提。

  “美好生活”從抽象意義來講,是人的感性與理性、物質與精神、肉體與靈魂協調發展的一種不斷進步的生活態勢,包括豐裕的物質生活、權利得到有效保護的心安生活、人格得到尊重的平等生活、美德受到敬重的道德生活、個性得到完善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生活。簡而言之,物質、權利、人格、道德、發展是其核心要素。

  物質豐裕是人民“美好生活”的物質基礎。人類所進行的生産勞動、發明創造、提高生産效率、增長社會財富等,無不是為了改善人們的物質生活,以便使人們漸進地從“物”的壓迫下解放出來,成為不為單純果腹而“活著”的生命有機體。事實上,只有人們從“物”的羈絆中解放出來,衣食住行無憂,才能過上“美好生活”。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我國基於民生的保障與改善,既開展“精準扶貧”的脫貧攻堅戰、實施各種惠民舉措以提高人民的基本生活水準,又在把脈我國經濟發展滯礙因素基礎上,清除體制機制阻礙,解決産業結構、需求結構、增長動力以及區域和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提高經濟發展品質和效益。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基礎上,促進社會經濟的共用發展,縮小貧富差距,最終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護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內容。“權利”是法律賦予社會成員實現其正當利益的一種力量。只有人們的權利在法律保護下實現了“應得”之利,真正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精神,社會成員具有更多的獲得感、安全感,才能減少社會轉型期因利益矛盾疊加而引發的各種負面情緒。為此,新時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著力點,不單是大力發展生産力,優化經濟結構,協調生産與消費的關係,解決穩定經濟秩序與提高經濟增長的問題,在某種意義上,更是如何更好地使人民享有的憲法及法律保護的“權利”得到有效落實的問題。

  人格得到尊重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本質要求。在社會交往中,作為具有獨立意識的主體,人人都有做人的尊嚴,不容他人、社會組織的輕視,尤其是在權利義務、機會、法律、教育、勞動等方面,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禁止權力、資本、財富等對人格尊嚴的裹挾,以維護人格的獨立性與不可侵犯性。所以,新時代我國建設“美好生活”,要著力阻隔市場經濟社會權力與資本對人格平等的干擾。我國推行“依法治國”,實施“良法善治”,不僅要對公權力進行規制與約束,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避免公權力對公民權的侵害,也要對資本進行必要的規制與約束,把資本置於法治框架中,避免資本霸權與資本泛化。唯有遏制“權力”與“資本”的擴張,人民的“人格平等”的實現才能有所保障。

  美德受到敬重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特徵。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是一個多層次的發展性需要,它不僅包括人們物質生活的富裕與舒適、精神生活的豐富與充實,而且包括人性向善的道德自律所展現的人性光輝。道德對人的感性慾望與自利傾向的內在節制與價值追求使人有別於動物。道德與人的同一性表明,道德是人性完善的需要。促發社會成員人性向善,使社會成員的品行閃耀著人性的美與善,既是社會發展的目的,也是衡量社會進步的標準,更是人們美好生活的精神需要。缺乏良善道德的社會,往往是被物質主義、拜金主義、極端利己主義嚴重浸染,唯利是圖、損人利己等醜惡行徑氾濫成災。其結果,一方面,社會利益矛盾被激化,社會秩序被破壞與瓦解,無形中增加了社會維序成本,導致社會存在與發展受到威脅與挑戰;另一方面,擾亂人心,人們之間因缺乏信任而沒有安全感,因惶惶不可終日而産生心理焦慮,因美德受到排擠而衝擊人性信念。毋庸置疑,只有人們尊道守德、社會崇道敬德,仁義正行盛行,社會有序和諧,人們才能感受到道德正氣的力量,從而具有更多的正義獲得感和滿足感。

  個性得到完善的自由而全面發展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最終目標。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人、解放人、發展人。在這個意義上,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也是人的解放史。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需要克服社會分工所産生的職業固化以及勞動目的的單純工具化傾向。有鋻於此,新時代基於個性完善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在本質上是要求社會成員的勞動,不是單純出於生存所迫的謀生手段,而是基於個人合理個性發展的內在需要,即出於個人潛能的發揮,使勞動成為人們自由自主的本質力量的實現;在活動範圍上,不受生存壓迫的限制,而是能夠根據自己的才智拓展到更多的社會活動領域,使個人的才能得到全面發展。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在繼續推動發展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好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大力提升發展品質和效益,更好滿足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詳解之,人的個性得到完善的自由而全面發展,是在法律與道德框架下,使個人的潛能得到充分開發,個人的才智得到充分展現,個人的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

  《光明日報》( 2018年01月18日 06版)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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