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臺灣“檢察總長”陳聰明案本週將開鍘(圖)

時間:2010-01-05 08:46   來源:台灣網

臺灣“監察院”將對“檢察總長”陳聰明提出彈劾案。臺灣《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台灣網1月5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臺灣“監察院”調查“檢察總長”陳聰明相關案件告一段落,將在本週開鍘,對陳聰明提出彈劾,一旦彈劾審查會通過彈劾案,全案將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監察院”人士昨指出,陳聰明儘管有四年任期保障,但彈劾案移送公懲會後,陳極可能遭停職。陳聰明響應説:“我沒有聽過相關訊息,監察院也沒找我問過相關事情。”

  “監察院”調查陳聰明案相當低調,去年五月,“監察委員”李復甸與錢林慧君原本調查“特偵組發佈通緝(新光醫院前副院長,陳水扁案重要關係人,滯留美國迄今)黃芳彥,疑玩忽職守、涉及行政疏失”,後來民眾檢舉“檢察總長有縱放黃芳彥之嫌”,兩者並案後再增加“監察委員”洪德旋共同調查。但這次彈劾案僅由李與錢林共同提案,洪並未簽名,是否不同調引起關注。李與錢林昨不願多談。

  “監察院”人士指出,“監察委員”三度約詢陳聰明與調查後,發現陳並無縱放黃芳彥具體事證,因此洪德旋才沒簽名。據指出,“監察委員”彈劾陳聰明主要從“道德”層面下手,直指陳聰明明知黃芳彥是扁案重要關係人,卻不知回避,仍舊聚餐會晤,還密會扁家寶徠豪宅重要關係人、吉美建設董事長蔡竹雄等,屢屢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涉違法失職。

  由於陳聰明屬特任官,公懲會對陳聰明的懲戒處分只有撤職或申誡,“監察院”人士指出,在處分出爐前,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公懲會可先對陳停職,另“監察院”也可依《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法務部長”為急速救濟的處理,將陳停職。(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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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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