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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體系提升誠信環境

2014年12月18日 10:40:00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撐點,個人信用是基於個體在既往人際交往與商業交易中的信守承諾記錄而獲得的信任。今天,無論是銀行信貸、分期付款、電子商務、工資發放、商業合同、通信租約等,我們生活的一舉一動,都與個人信用息息相關。

  個人信用是主體人格具備償債能力或履約能力的體現。具備了個人信用,一個人就有了無需付現即可獲得商品或服務的前提。

  今年11月11日,淘寶係電商平臺實現350億元人民幣銷售額,比去年同期創下的191億元人民幣銷售額增長83%,再度創下中國電商單日銷售紀錄。從網上選購商品、支付寶付款、物流運輸到最終結算,在這場買方、賣方不見面,以第三方支付作為仲介的天量交易中,人們看不見、摸不著但卻始終在背後起作用的,就是信用體系。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撐點。100年前,德國經濟學家布魯諾希爾德布蘭德即以交易方式為標準,將社會經濟的發展劃分為以物品交換為基礎的自然經濟、以貨幣為媒介交易的貨幣經濟及以信用為媒介交換的信用經濟三個時期。而今天,無論是銀行信貸、分期付款、電子商務、工資發放、商業合同、通信租約等,我們生活的一舉一動,都與個人信用息息相關。

  簡單來説,個人信用是基於個體在既往人際交往與商業交易中的信守承諾記錄而獲得的信任,它是主體人格的一種外化,也是其具備償債能力或履約能力的具體體現。具備了個人信用,無論是在個人或家庭消費用途上,還是在個人投資、創業以及生産經營上,一個人就有了無需付現即可獲得商品或服務的前提。

  個人信用體系就是指為了證明、解釋和查驗一個人的資信情況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資料和行事規則的體系,它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個人信用評估、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個人信用風險轉嫁,以及個人信用徵信監管等制度。

  比如,在金融機構向個人發放貸款或提供保險服務之前,都需要向有關徵信機構查詢或核實其資信情況,而徵信機構則以一套科學合理的標準對個人信用進行評估並提供報告。在發放貸款之後,金融機構要跟蹤信貸資金流向,進行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同時還要進行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在必要時利用抵押貸款擔保、信貸保險和個人信用保險來轉嫁風險。國家還要對個人信用徵信市場進行監管。

  正因為個人信用如此重要,所以才需要嚴格和完善的法律監管體制。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都有“誠實信用”條款的規定,並與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起,初步形成了一個關於個人信用的法律制度框架。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將個人通過網際網路查詢本人信用報告服務工作擴大到全國的9省(區市),標誌著個人信用體系在我國歷經10餘年的發展之後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不過總的來看,由於我國個人信用徵信體系的建立時日尚短,而且甫一齣臺就面臨著移動網際網路和人民權利意識勃興的時代,無論是從個人信用徵信服務業的發展方面,還是從個人隱私和資訊的保護方面來看,我國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上還面臨法律供給不夠充分等問題。西方在徵信模式和保護被徵信人權利等方面的作法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西方個人信用體系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形成以美、英為代表的私營徵信系統模式和法、德為代表的公共徵信系統模式。

  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歐美國家,個人信用是一個人的“經濟身份證”和在社會中生存的“通行證”。歐美國家的個人信用體系建立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並形成了以美、英為代表的私營徵信系統模式和法、德為代表的公共徵信系統模式。私營徵信系統模式中,從事徵信業務的機構都是私人企業,政府不投資,也不對徵信服務實施任何經營許可,完全由市場決定。

  激烈競爭導致徵信機構之間資訊不對稱情況嚴重,共用困難。美國在1860年就出現了第一個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後來一度涌現了2250多個徵信機構,但經過兼併,目前主要有三家徵信數據覆蓋全國的機構,它們也被稱為徵信局。

  公共徵信系統模式是以政府(主要是中央銀行或銀行監管者)為主導的徵信系統模式,政府出資並監管徵信機構,強制性要求個人和企業向其提供數據,並通過立法來保證數據的真實,其典型代表是1946年法國中央銀行法蘭西銀行成立的信用服務調查中心。在這種模式下,政府會干預市場,而且必須承擔鉅額投資。

  歐美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係基於歷史上的深刻教訓以及對經濟發展需求的回應。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中,大批公司破産,許多債務因而成為壞賬,使得政府和投資者認識到資信的重要性;二戰之後,隨著西方各國經濟的恢復並進入高速增長期,尤其是在上世紀80年代以後,全球市場格局發生變化,新興産業不斷崛起,徵信越發受到重視,私人徵信企業蓬勃發展。韓國、日本等國也根據經濟發展,建立起了自己的個人信用徵信模式。

  對個人良好信用記錄的維護,是現代市民生活的一件大事。歐美國家在發展徵信産業的同時,通過法律體系重視保護被徵信人權利。

  在較為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下,個人可以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事實和行為的記錄來表明自己在信用上的品德良好,也可以間接證明自己具備一定的支付能力,使他人能夠放心與其交易。因此,對個人良好信用記錄的維護,是現代市民生活的一件大事。

  歐美國家雖然存在兩種不同的個人信用徵信模式,但法、德等歐洲國家也存在一些私營徵信機構,英美也有政府對個人信用的集中監管。比如美國20世紀30年代成立社會安全管理局,為每個公民建立統一的“社會安全號”(SSN),裏麵包含了背景資料、商業交易信用記錄、犯罪與守法等公共資訊等,每人一號,相伴終生。

  德國也建立了類似的社會安全號制度,記載個人基本資訊、信用記錄和其他與信用有關的公共資訊。如果一個人在商業交易和日常生活中有不良的民事記錄甚至刑事記錄,如詐騙、空頭支票、欠款不還、破産、偷漏稅,甚至乘車逃票等,那麼他在貸款、求職、購買保險時,就要面臨極大的麻煩。

  由於個人信用體系的雙刃劍功能,歐美發達國家的公民一般比較注重信守承諾,在日常生活中比較注意自己的言行,顯示出了較高的公民素養。因此,個人信用體系能夠提升社會誠信環境,促進公民美德形成。

  歐美各發達國家在發展徵信産業的同時,也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框架體系,並重視保護被徵信人權利。徵信機構在採集、加工和發佈個人資訊時,存在著侵犯個人隱私、個人信用評級不當或者錯誤,以及洩露個人受保護資訊,從而侵犯被徵信人權利的風險。特別是在移動支付時代,個人資訊洩露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重大損失。

  上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美國先後出臺了16部法律,對個人信用資訊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美國的《信用公平報告法》(1970)、英國的《消費信貸法》(1974)、德國的《聯邦數據保護法》(1990年修訂)、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2003)以及《歐盟數據保護指令》(1995)等,對被徵信人的知情同意權、異議權、損害補償請求權,尤其是個人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做出了比較完善的規定。因而,如何在提升社會誠信與保護個人隱私權利之間保持明平衡,也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課題。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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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俊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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