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號)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
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號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業和資訊化領域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相應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舉措。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取消“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初審)”。企業開展經營不再需要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無需提供相應行政許可證件。
二、在全國範圍內,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審批”“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網際網路域名根伺服器設置及其運作機構和註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設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和“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等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服務,相應實行壓減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材料、調整審批層級、優化審批流程等改革舉措,減輕企業負擔。企業申請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的,按照國發〔2021〕7號文件及我部貫徹落實措施(見附件)辦理。
三、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對“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試點。企業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工業和資訊化部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相關工作的指導,及時制修訂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推進有關電子證照歸集應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不斷優化改革舉措。各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鹽業部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要認真落實各項改革舉措,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準,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企業享受改革紅利;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部。
特此通告。
附件:工業和資訊化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貫徹落實措施(2021年版)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