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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9-12-22 08:46:00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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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發〔2018〕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8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關於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為進一步做好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二、各地要完善相關制度,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內地(大陸)勞動者對其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加強就業失業統計監測,為有在內地(大陸)就業創業意願的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系統的改造升級,支援港澳臺人員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註冊登錄,提供求職招聘服務。

  三、各地要加強工作部署和政策宣傳,及時幫助轄區內用人單位和港澳臺人員了解掌握相關政策規定,依法維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權益,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營造良好環境。

  四、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申請;對此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發放證件的,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申請辦理。2018年12月31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緊清理相關法規、政策,做好各項工作銜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送我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