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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11-04 09:4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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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1月4日南京訊(記者 李寧、王雅楓、吳曉龍) 11月4日,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商中央組織部等20個有關部門,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26條措施”),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6條措施”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保障臺灣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繼續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為臺灣同胞臺灣企業提供更多同等待遇。“26條措施”宗旨與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31條措施”一脈相承,是在對臺工作中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臺灣同胞一視同仁,像為大陸百姓服務那樣造福臺灣同胞的又一具體體現。

  “26條措施”涉及為臺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條,包括臺資企業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5G、迴圈經濟、民航、主題公園、新型金融組織等投資建設,同等享受融資、貿易救濟、出口信用保險、進出口便利、標準制訂等政策,支援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示範點建設等;涉及為臺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條,包括為臺灣同胞在領事保護、農業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資費、購房資格、文化體育、職稱評審、分類招考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援。

  “26條措施”將進一步幫助臺資企業加快科技創新,降低綜合成本,搶抓發展機遇,實現更好發展,並繼續為臺灣同胞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打造更好環境,提供更優條件,促進融合發展,保護合法權益。

  附:《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繼續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為臺灣同胞臺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在《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基礎上,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中央組織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體育總局、銀保監會、民航局,出臺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措施如下。

  一、為臺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臺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産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2.臺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行動通訊(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産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3.臺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迴圈經濟項目。

  4.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5.臺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6.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臺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7.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臺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援。

  8.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臺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9.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10.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11.對從臺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臺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臺灣的符合要求的産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産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12.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13.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二、為臺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14.臺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15.臺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

  16.臺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産品。

  17.試點在福建對持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胞使用大陸行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18.持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9.臺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臺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20.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21.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22.臺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23.進一步擴大招收臺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24.臺灣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臺灣教師和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25.歡迎臺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臺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臺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26.臺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臺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臺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臺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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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若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