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媒體7月30日披露,大陸赴臺旅行團嚴重車禍司機曾有性侵歷史,並於今年6月被二審宣判5年徒刑、民事賠償新台幣90萬元。涉嫌性侵事件爆出後,外界紛紛質疑車禍司機為何被判刑依然繼續工作。對此,臺灣公路總局回應稱,職業駕駛資格目前只要求計程車駕駛不得有前科,其他類別因為人道考慮沒有規定,未來會考慮將不得有前科納入所有駕駛資格評估。
記者登錄臺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網站查詢刑事類判決書發現,該院今年6月24日發佈的性侵上訴字第33號判決書顯示,確實有與車禍遇難司機同名同姓的嫌犯被二審判處5年徒刑,該嫌犯還曾改過姓名。記者隨即電話採訪負責車禍調查進展發佈的臺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求證此嫌犯與車禍中遇難的司機是否為同一人,檢方是否掌握這一情況。
王以文表示,因為這是犯罪記錄,在臺灣屬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而且這個犯罪涉及性侵,沒辦法公開揭露。“剛才有媒體來問我,我是用這個理由來回答。”王以文説。對於記者提及的判決書,王以文表示沒有辦法證實。“我們內部系統可以查得到,可以在將來結案對外公開的時候來用,但是目前沒有辦法去證實真假”。
記者追問檢方是否對司機的背景全面掌握,王以文表示,之前當然全面去掌握,如果是性侵,也是背景之一。將來結案的時候,對外公開發佈會作特殊考量。對於一些媒體披露出的情況,王以文表示,這會對檢方的偵辦有影響,檢方要去了解這件事情是真是假,到底來源是什麼。“但是站在我的立場,現在我沒辦法去證實和公佈”。
臺灣公路總局則表示,依照目前現行法規,只針對需要一對一載客的計程車駕駛,才做不得有前科的規定。遊覽車駕駛只要有職業大客車駕照,並有兩年的經驗,就可以取得登記證並載客,沒有前科等規定,未來會考慮將不得有前科納入所有駕駛資格評估。
外界認為,現行法規沒有前科規定雖然是導致司機繼續工作的直接原因,但司機所在的公司其實也難辭其咎。車禍司機涉嫌性侵的案件發生在2013年,案件從發生到歷經審判程式已有兩年時間,外界不知情,當事人所服務的公司如果也推説不知情恐怕不合常理,該公司在整個事件中也應負起管理疏失的責任。綜合新華社、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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