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安近日突發心梗,赴臺就醫
原標題:臺灣檢方稱“你是黃安嗎”算公然侮辱 律師:公權力私用
在臺灣,説別人“你是黃安嗎”可能被起訴?
日前,有臺灣檢察官在法庭上指出,罵“駛你娘”只是情緒性發泄,不算侮辱,如果開口罵人“你是黃安嗎”,可能成立刑法妨害名譽罪。據臺媒梳理,包括洪秀柱、高金素梅等名人,都曾在過去被用作“罵人武器”,甚至判決成立。
據臺媒14日報道,去年臺灣宜蘭一位承包商與屋主因住宅工程改建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于其中一次口角中,承包商怒罵“駛你娘”,事後遭屋主提告“公然侮辱”罪。但承辦檢察官認為,該包商“駛你娘”等粗話為單純情緒性發言,並非故意辱罵或毀損名譽,因此全案不起訴。
但如果“駛你娘”不算侮辱,什麼樣的言語才算侮辱?承辦檢察官竟以黃安為例,指現今臺灣社會對黃安印象不佳,若有“你是黃安嗎?”等語,放在現今的社會脈絡中,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語。
據《中時電子報》報道,以“人名”來罵人的案例屢見不鮮,此前曾有丈夫因為罵妻子像洪秀柱,遭妻子告上法院,法官判準離婚。也有人因為罵了一句“學佛學到哪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報道援引受訪律師説法,指出社會公認具有負面評價的特定姓名,作為貶低他人的形容詞,確實可能符合侮辱的概念,但因為涉及到名字背後的人格權及名譽的尊重,判斷上應謹慎處理。假使一不謹慎,可能發生檢察官以公權力,恣意判定特定人士的負面社會評價,無疑另掀波瀾。
受訪律師表示,以前述案例來説,通常檢察官、法官還是會依當時情境、前後文整體脈絡來評估,像是遭罵洪秀柱案的重點在於,法官認定重點在夫妻不睦、無法繼續生活,因此判準離婚;遭罵為許純美案也是基於前後文與事實脈絡,而判定為公然侮辱,並非單純僅因被冠上了不喜歡的名字而遭起訴。
律師指出,依據臺灣“刑法”第309條前項,公然侮辱罪有2大要點,一是“公然”,二是“侮辱”。
類似案例(來自臺媒):
2003年8月:高雄張姓女子罵人,“王筱嬋第二、妓女!”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20天。
2005年12月:嘉義黃姓女子罵人,“比宋楚瑜還姦!”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10天,並需賠償3萬元。
2007年2月:臺北黃姓女子罵人,“學佛學到哪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2008年9月:家暴男子罵妻“像洪秀柱”,法官判準離婚。
2009年7月:彰化白姓女子罵人,就像“陳水扁一樣為非作歹”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2010年5月:臺中龔姓女子罵人“比高金素梅更可怕”,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