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福建省法制辦獲悉,《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規定(草案)》)開始公開徵求意見。針對福建對臺區位優勢,《規定(草案)》擬建立閩臺兩岸海上搜尋救助協同合作機制。
《規定(草案)》對與臺灣地區加強搜救交流合作的事項作出規定,即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加強與臺灣地區海上搜尋救助的交流與合作,包括定期組織兩岸海上搜尋救助交流研討,定期開展兩岸海上搜尋救助演練、演習,暢通兩岸海上搜尋救助資訊通報渠道,推動資訊共用,建立兩岸海上搜尋救助協同合作機制。
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草案)》擬規定:謊報或者故意誇大險情的,或者發現誤報後未採取措施消除影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船舶、設施接到海上搜尋救助指令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海上搜尋救助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參與海上搜尋救助行動的船舶、設施未經批准擅自退出海上搜尋救助行動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誤報、謊報、故意誇大險情未及時消除影響的,由此導致的海上搜尋救助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記者吳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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