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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良好

2011年05月04日 08:0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當局經濟主管部門智慧財産局3日舉行記者會,介紹《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大陸稱《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局長王美花説,他們與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國家版權局、國家商標局等大陸對口部門“溝通都很順暢”,協議執行成效“很好”。

  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簽署,同年9月12日生效。

  王美花介紹説,有關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在兩岸進行多次的溝通與努力後,自去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截至2011年3月31日,大陸受理臺灣優先權主張專利共712件,商標13件;臺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專利共434件(發明專利381件、新型專利33件、新式樣專利20件),商標16件。

  在協處機制部分,截至2011年4月30日,請求協助進行商標協處的共計有23家廠商,68件商標案件。其中,經通報完成協處的有3家廠商、12件商標案件;已進行通報尚未完成協處的有9家廠商、31件商標案件;其他則未通報協處,僅是提供法律協助。

  在著作權認證部分,截至2011年3月31日,獲兩岸智慧財産權部門認可的臺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已接受臺灣影音業者請求認證錄音製品27件,影視製品5件,包括張惠妹、梁靜茹、羅志祥等人專輯CD和《臺北星期天》《第36個故事》等影視作品VCD、DVD,為業者大大節省了時間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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