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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臺地方立法創諸多全國之“最”

2010年08月19日 11:0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昨日從2010海峽法學論壇上獲悉,福建省涉臺立法著力先行先試,創造了諸多涉臺地方立法的全國之“最”。 截至2009年8月,福建省共制定了專門的涉臺地方性法規11部,已廢止兩部,目前還在適用的有9部。福建省以及福州市和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規中含有64個涉臺條款,其中已廢止16個涉臺條款,還在生效的有48個涉臺條款。

  據介紹,福建省涉臺地方立法呈現如下顯著特點:

  勇於探索,先行先試。如1991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發佈的《臺灣同胞往來福建管理辦法》是大陸第一部專門規範臺胞往來大陸的地方政府規章; 1994年9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的全國第一部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規; 2009年5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是迄今為止大陸境內第一部專門規範兩岸農業合作的法規。

  在立法形式上具有多樣性。從法規的內容來看,既有綜合性的涉臺法規,又有專項性的涉臺法規,既有一般性法規中的涉臺條款,還有涉臺專章。福建省的立法機關堅持從實際出發,因需制宜,對能夠採取制定專項法規方式解決有關實際問題的,就制定專項涉臺法規;對特定涉臺社會關係不能或不需要制定專項法規但對某些具體方面需要予以法律規範的,則通過制定涉臺條款或者涉臺專章的形式進行規定。

  福建省涉臺地方立法以保護臺灣同胞在福建的合法權益為主線。我省涉臺地方立法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維護臺商(臺胞)的權益:關心和保障臺灣同胞的政治權益和人身權益;保護臺灣同胞投資的合法權益;保障臺灣同胞往來大陸、前往其他國家的自由和權利;關心臺灣同胞,維護臺胞子女在大陸就學、就業等方面的權益;規範臺灣同胞捐贈行為,依法保護其捐贈權益。 (記者 包騫 陳夢婕 實習生 趙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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