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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確認臺灣法院支付令 泉州確保臺胞利益

2010年03月05日 09:1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泉州3月4日電(林永傳 郭斌)記者4日下午從福建泉州中級法院召開的2010年新聞單位新春座談會上獲悉,2009年泉州中級法院依法確認了福建省首例申請認可臺灣地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有效維護了在泉臺胞及臺商臺屬的合法利益。  

  2009年10月10日,吳某蓁向泉州市中院提出申請,請求認可臺灣地區嘉義地方法院早先作出的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的裁定結果為:債務人王某華應向債權人吳某蓁給付新台幣500萬元及相應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式費用500元新台幣。

  泉州市中院調查得知,王某華的父親王某男獨資設立了泉州南安某農畜牧開發有限公司,王某男過世後,公司為王某華所有。另查明,該支付命令在臺灣已生效且被申請人王某華對此沒有異議。

  據此,泉州市中院認為該支付命令符合大陸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裁定予以認可並報請福建省高院審查。省高院經研究認為,吳某蓁的申請內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最終認可了臺灣地區地方法院作出的支付命令。

  泉州作為臺灣漢族同胞的主要祖籍地,與臺灣的各項人員及經貿往來密切,涉臺案件時有發生。泉州市各級法院認真做好涉臺案件的審判工作。確實落實最高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成為福建省首個確認“認可臺灣地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地方法院。

  為維護好在泉臺胞臺商臺屬的合法權益,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與泉州市臺辦聯合製定了《關於為臺商提供司法保障與法律服務的意見》。並成立了維護臺商合法權益指導小組,在各下屬法院設立專門的涉臺審判合議庭。2009年,泉州各級法院審結各類涉臺案件130件。

  泉州中級法院還聘請在泉臺商作為涉臺案件特邀調解員,力爭使涉臺案件得以“和諧”解決,使在泉臺胞臺商臺屬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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