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獲減刑,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變更為“無期徒刑”。王紀平是市地稅局窩案中級別最高的官員,被法院認定貪污受賄近1500萬元,並於2012年終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市高院裁定認為王紀平符合減刑條件,將其刑期減至無期徒刑。
夥同家人及朋友貪污受賄
現年66歲的王紀平1974年復員後,從副食店售貨員一路升至北京市地稅局局長,在任期間率先在全國建成“12366”納稅服務系統,實行發票改革,建立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系統,實現了財稅庫橫向聯網,並率先在全國建成電子政務的同城異地容災備份中心和高端查詢展示平臺。2011年因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在受賄方面,檢方指控其于2002年至2009年期間,單獨或夥同其弟弟、兒子等親屬,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産品採購、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山東浪潮商用系統有限公司及個人給予的款物共計價值435萬餘元。
在貪污方面,檢方指控稱,在2002年至2004年10月間,王紀平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北京鈺林天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與其有密切關聯的42歲女商人趙耘,在採購稅控密碼器的過程中,貪污1047萬元稅控密碼器加價款。
局長被查牽出地稅受賄窩案
紀檢部門在調查王紀平案件時順藤摸瓜,查出市地稅局窩案:市地稅局原副巡視員任依娜受賄550余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市地稅局計劃財務處原副處長彭英斌,受賄186萬元,被判10年6個月;市地稅局票證管理中心原主任刁維列,涉嫌在招投標中受賄1164萬元,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庭審過程中王紀平對指控並不認可,稱自己無罪。2012年5月,一中院以貪污和受賄兩項罪名判處王紀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2年12月市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5年1月,延慶監獄以罪犯王紀平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王紀平減刑。
市高院認為,王紀平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裁定將王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不變。
■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250條第二款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記者王巍)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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