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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個國家正式簽署亞投行協定 中國投票權佔26.06%

2015年06月29日 13:29:00 來源:財政部 字號:       轉發 列印

  四、投票權

  亞投行的總投票權由股份投票權、基本投票權以及創始成員享有的創始成員投票權組成。每個成員的股份投票權等於其持有的亞投行股份數,基本投票權佔總投票權的12%,由全體成員(包括創始成員和今後加入的普通成員)平均分配,每個創始成員同時擁有600票創始成員投票權,基本投票權和創始成員投票權佔總投票權的比重約為15%。

  按現有各創始成員的認繳股本計算,中國投票權佔總投票權的26.06%。

  隨著新成員的不斷加入,中方和其他創始成員的股份和投票權比例均將被逐步稀釋。

  五、業務運營

  亞投行按照穩健原則開展經營。亞投行的業務分為普通業務和特別業務。其中,普通業務是指由亞投行普通資本(包括法定股本、授權募集的資金、貸款或擔保收回的資金等)提供融資的業務;特別業務是指為服務於自身宗旨,以亞投行所接受的特別基金開展的業務。兩種業務可以同時為同一個項目或規劃的不同部分提供資金支援,但在財務報表中應分別列出。

  銀行可以向任何成員或其機構、單位或行政部門,或在成員的領土上經營的任何實體或企業,以及參與本區域經濟發展的國際或區域性機構或實體提供融資。在符合銀行宗旨與職能及銀行成員利益的情況下,經理事會超級多數投票同意,也可向非成員提供援助。亞投行開展業務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貸款、開展聯合融資或參與貸款、進行股權投資、提供擔保、提供特別基金的支援以及技術援助等。

  六、治理結構

  亞投行設立理事會、董事會、管理層三層管理架構。

  理事會是亞投行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亞投行的一切權力。理事會可將其部分或全部權力授予董事會,但以下權力除外:吸收新成員、增減銀行法定股本、中止成員資格、裁決董事會對本協定的相關解釋或適用提出的申訴、選舉銀行董事並決定其薪酬或支出、任免行長並決定其薪酬、批准銀行總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決定銀行儲備資金及凈收益分配、修訂本協定、決定終止銀行業務並分配銀行資産、行使本協定明確規定屬於理事會的其他權力。

  董事會負責亞投行的總體運營,為非常駐,除非理事會另有規定。其權力包括理事會的準備工作、制定銀行政策、就銀行業務做出決定、監督銀行管理與運營並建立監督機制、批准銀行戰略、年度計劃和預算、視情成立專門委員會、向理事會提交每個財年的賬目等。董事會共有12名董事,其中域內9名,域外3名。

  亞投行設立行長1名,從域內成員産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同時設立副行長若干名。

  七、決策機制

  理事會採用簡單多數、特別多數和超級多數原則進行決策。簡單多數指投票權的半數以上;特別多數指理事人數佔理事總人數半數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於成員總投票權一半的多數通過;超級多數指理事人數佔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於成員總投票權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理事會討論的所有事項,均應由所投投票權的簡單多數決定。選舉行長、增加資本金、修改協定、下調域內出資比例等重大事項均需要以超級多數批准,吸收新成員則採用特別多數原則批准。

  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董事會討論的所有問題,均應由所投投票權的簡單多數決定。其中,董事會制定主要業務和財務政策、向行長下放政策及項目決定權需不低於總投票權的四分之三多數批准。

  八、總部選址

  亞投行總部設在中國北京,可在其他地方設立機構或辦公室。

  九、特豁待遇

  銀行在各成員境內享有相關豁免權、特權及免稅權。

  其中,銀行的全體理事、副理事、董事、副董事、行長、副行長及高級職員和普通職員,包括為銀行履行職能或提供服務的專家和諮詢顧問,其以公務身份從事的行為享有法律程式豁免,同時在入境限制、外國人登記要求、國民服役、外匯管制方面也享有豁免和特權。

  銀行及其根據協定擁有的資産、財産、收益、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稅收和關稅,並應免除銀行繳納、代扣代繳或徵收任何稅收或關稅的義務。對銀行給付董事、副董事、行長、副行長以及其他高級職員和普通職員,包括為銀行履行職能或提供服務的專家和諮詢顧問的薪資、報酬和費用不予徵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准書、接受書或同意書時,聲明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對銀行向該成員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資和報酬保留徵稅的權力。

  十、生效條件及臨時性安排

  至少有十個簽署方已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或同意書,且簽署方初始認繳股本的加總數額不少於認繳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本協定即告生效。

  第5次首席談判代表會議通過了《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該報告並非協定的一部分或附件,而是亞投行的一份基本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記錄首席談判代表會議上各方達成的與協定相關、但又不適合放入協定的共同理解,用於今後解釋協定時備查。報告正本為英文。

  報告規定,在協定生效前(2015年底),各意向創始成員繼續以首席談判代表會議為籌建亞投行的磋商機制;自協定生效之日起至協定規定各成員批准截止之日(2016年12月31日),將通過臨時性安排為尚未成為成員的簽署方繼續參與銀行治理提供機會,允許其作為觀察員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組成名義選區參與董事會會議,但不擁有投票權;同時重大決定將通過所有簽署方充分磋商,並在最大程度上達成共識。2016年12月31日之後,上述臨時性安排終止。

  十一、協定文本

  文本分別以英文、中文和法文寫成,同等作準。銀行的工作語言為英語,銀行在做出所有決定和依照協定相關規定進行解釋時,應以協定的英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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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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