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尊在匈牙利展出的肉身坐佛,疑為中國福建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像,引發人們的熱議。坐佛荷蘭持有者的發言人當地時間23日下午向新華國際客戶端駐海牙記者發來聲明,稱鋻於當前媒體報道“看似轉向不利”,收藏者決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將其用於博物館巡展。聲明只字不提所有權爭議,稱關於佛像的科學研究還在繼續。
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收到的這份聲明用英語寫就,未提及收藏者的國籍與姓名,僅稱其為肉身坐佛“所有者”,是一名中國早期藝術品的狂熱收藏者,從事中國藝術品收藏近30年。
聲明説,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獲得這尊佛像;佛像上一個“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從“一名真誠的中國藝術朋友”手上獲得這尊佛像,並於1995年年中將這尊佛像從他在香港的工作室運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聲明所言佛像出現在香港的時間(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達荷蘭的時間(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國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村民發現佛像被盜的時間(1995年農曆十月廿四日)。
但是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注意到,聲明未提及上述交易的月份和日期,未附加任何相關證明文件。
聲明還説,“所有者”在1997年年初為佛像做了X光檢查,同年7月做了碳14年代測定,從此確定佛像的年代可推至宋朝。此後,研究人員開始更進一步研究。通過研究工作及與博物館展開闔作,這尊佛家“全身舍利”逐漸為公眾所知。大部分科研現已完成,研究團隊正在等待詳細的科研結果。有關結果將被仔細評估、闡釋,並在不久的將來公開出版。
聲明説:“我們不曾預料到媒體會如此炒作。最初欣快的媒體氣氛變得看似轉向不利。此外,中國佛教信眾顯然也對這尊佛像的展示、安全措施、運輸路線及方式越來越關注。因此,‘所有者’考慮到這些關注,決定從博物館巡展撤回這尊出借的佛像,至少目前如此,以便能夠平靜地、審慎地評估這一齣乎意料的情況。”
聲明沒有署名,發送者名為埃裏克 布魯因。荷蘭德倫特博物館策展人范菲爾斯特倫向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確認,此人一直是這尊佛像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發言人。該聲明是記者的提問被范菲爾斯特倫轉交5天之後,佛像持有者第一次對媒體表態。
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向范菲爾斯特倫求證上述聲明所言、尤其是交易年份是否屬實,范菲爾斯特倫回答説:“佛像‘所有者’有權撤回他出借的佛像,也有權發表聲明。我相信他是經過非常、非常認真的思考,才向你發送了這份聲明。我們都知道聲明中提到的年份非常關鍵,但是博物館對此無權評判。”
對這個聲明怎麼解讀呢?
善意獲取&盡職調查
正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産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説,從聲明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職業收藏家。職業收藏家理應對文物性質和文物買賣有較高的認識水準,法律對他的要求也比一般人高。當所持文物面臨所有權爭議時,職業收藏家的回應是用盡職調查的證據澄清事實。遺憾的是,這份聲明沒有提供盡職調查的證據。
中國和荷蘭都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締約國,但荷蘭是在2009年7月17日締約,所以對荷蘭私人藏家1996年購買佛像一事並無法律效力。
至於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政府于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荷蘭議會還沒有批准,所以這個公約對荷蘭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劉作珍對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解釋説,雖然兩個重要國際公約不適用於荷蘭這一案例,但荷蘭持有者獲得這尊佛像的行為應受荷蘭《民法典》約束。荷蘭《民法典》規定,文物獲取者必須對其獲取文物的行為做盡職調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盜文物的可能性,否則其獲取行為就可以不被視為善意獲取。排除被盜文物方法可以通過查詢被盜文物登記系統,也可以諮詢有關機構。劉作珍解釋説:“如果他查了,而這尊佛像沒有在查詢系統內,則對我方不利;如果這件文物已經在公安局備案,而他沒有查,那就對他很不利。”
圍繞肉身坐佛所有權爭議,目前的焦點是證據、法律,以及圍繞證據和法律進行正規的實質性交涉。
言之鑿鑿Vs鐵證如山
福建村民是1995年農曆十月廿四日發現佛像被盜,被盜具體日期不得而知。荷蘭收藏者的聲明特別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現在香港,是在暗示此佛像非彼佛像。畢竟村民不大可能事隔近一年才發現佛像被盜。
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荷蘭《民法典》保護公民財産所有權,記者可以提出要求,但佛像持有者只有義務對管理部門或執法機構舉證。
據了解,荷蘭文化部下屬文化遺産督察局負責協調文物所有權爭議,如果中國政府或福建村民團體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權爭議,那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舉證。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鐵證如山,證明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麼,這份聲明中有關佛像什麼時間出現在哪的言之鑿鑿,也就不再重要。
“佔有時效”是一個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民法典》有關“佔有時效”的條款規定,持續、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佔有他人財物,期滿20年,可取得該物所有權。也就是説,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盜之日起20年內未提出歸還要求,則新持有者即便當年是惡意佔有,也可獲得該物所有權。
因此,如果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中方應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發現被盜並被他人佔有滿20年之前,儘快向荷方明確所有權爭議的存在,使得佛像持有者無法援引“佔有時效”條款。(完)
(新華國際)
事實+
媒體再探寶像極似被盜文物
據當地村民介紹,被盜的福建寶像有兩處明顯破損:寶像左手虎口處和寶像的脖子。
2015年3月18日,新華社記者再次參觀探“肉身坐佛”,發現寶像左手虎口處的確有一個不規則的圓形點,呈淡粉色,其色彩與周圍明顯不一致。這個圓形點很小,也不大醒目,如果不去有意識地看,不容易注意到它的存在。仰望寶像的脖子,在暗淡的燈光下,脖子處於背光處,隔著寶像四週的玻璃,一時無法判斷脖子上到底有無裂痕。這既有距離的因素,也有光線的因素。另外,脖子根並未鍍金,呈非光滑狀,所以就更增加了辨別的難度。但既然説到寶像的額頭碰到過臺階。但記者發現額頭上依稀可見磕碰的痕跡,還有細小的裂痕,這裂痕是否為當時的磕碰所致,那就不得而知了。
還有很多相似的細節,如寶像內高僧坐墊上的文字顯示,高僧是“章公六全祖師”,從名字上,這與陽春村失竊的“章公六全祖師”完全一致。據陽春村族譜記載,章公祖師顯化于宋(西元960年-西元1279年)時,而荷蘭科學家研究發現這尊佛像生成于西元11世紀到12世紀。佛像的坐墊上也清楚地記載“章公六全祖師”的字樣。陽春村村書記林開望説,村裏的老人都説這尊佛像是真人真身坐化的,而且佛像被盜時,坐墊也被一起盜走。(騰訊新聞綜合新華國際、北青網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