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賴先生去機場接人。一路人突然開門表示要坐順路車,賴先生由此被運政部門罰款3萬元。賴先生認為運政部門此舉是“釣魚”,一紙訴狀把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告上法庭。昨天,該案在廣州白雲區法院一審宣判,賴先生敗訴,被判定非法營運。
賴先生是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科所”)正式職員。今年6月18日,中科所組織“世行生物質驗收”會議,賴先生被安排到白雲機場接評審專家。當天下午6時左右,賴先生駕車行經白雲機場的鉑爾曼酒店門前,遇到一名50多歲白衣男子在路邊向其招手,便停車問有什麼事。
賴先生在庭上表示,當時那位男人問如何到黃石路,自己就告訴他要到南面去坐車,坐的士大概100元,坐順路車可能50元,坐巴士就20~30元。隨後男子問:“我給你50元,坐你的車行嗎?”這時,賴先生手機有來電,接聽電話時,男子沒等賴先生回應就開門坐上車。賴先生接完電話,向對方説明自己是來接客人不便搭載,讓其下車。這時,一輛運政部門的車突然從酒店一側開出來擋在車前。運政人員當即現場判定賴先生為非法營運搭客。
運政人員隨後提出暫扣車輛。賴先生要求與路人對質,遭到運政人員拒絕,並讓路人自行離去。
次日,中科所主管領導和賴先生一起到廣州市交管局交涉。答覆是錄影和口供為證,該車涉嫌非法營運,按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非法營運要罰款3萬~10萬元。因單位急於用車,單位領導要求不論如何先交罰款,先把車提出來,賴先生迫於壓力只好借錢交付罰款。
爭議:憑錄影取證合法嗎
原告律師:取證過程不合要求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當時路人提出了搭車請求,但原告沒有同意,並且即時讓對方下車。所以雙方的運輸合同關係並沒有建立。“答辯狀所指原告在運輸中違法獲利50元完全是無中生有”。
原告代理律師稱,能夠直接指認原告非法營運僅僅是被告所提供的現場錄影中路人的證言。但是,被告沒有進一步確認路人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更沒有對路人作詢問筆錄,所以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定要求。
被告律師:確有營運 車資50元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從現場詢問和錄影中可以明確看到,路人與司機並不認識,在酒店附近搭乘原告的車前往黃石路小坪,並且談好“車資50元,路費由路人支付,車到後付款”。原告當時也無法出示客運《道路運輸證》或者其他證明具有客運營業資格的有效證件。
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原告的運輸行為是屬於“非法營運”,應該處以行政罰款。
法院:司機陳述矛盾
對於雙方爭議論點,法院表示,原告在現場錄影中説是打算搭載路人前往汽車站乘坐公交車,但在起訴時又改稱路人是乘其打電話不備之時自行上車。原告兩次陳述前後矛盾,“合議庭不能承認其證詞真實性”。至於路人身份的確認,礙于被告執法環境的特殊性,在提出要求但路人仍然拒絕提交身份資料的前提下,被告從現場錄影中提供的證人證詞“在法庭上應予以確認”。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認定原告賴先生的行為屬於非法營運,維持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對原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此,賴先生表示不服法院判決,將上訴到中級法院。(記者林霞虹 實習生區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