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施意見》,試點城市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髮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任何項目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