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評條例的通過,啃下了環評領域的一塊 “硬骨頭”,不僅為規劃環評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更重要的是重塑了政府宏觀決策的程式規則,為環境決策融入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了制度抓手在經歷了40個月的起草過程之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終於由國務院常務會議于8月12日審議並原則通過。這對於提高政府宏觀決策的科學性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包括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當前我國開展更多的是建設項目環評。由於建設項目環評處於決策的末端,單單以此來預防環境風險具有內生缺陷。廈門海滄PX項目、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燒廠項目等一系列環評爭議糾紛事件已經充分表明,項目選址的環境風險、多個項目的累積性環境影響與綜合效應等問題,只有通過規劃環評才能有效識別和預防。
但是,目前各類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中,都存在著自編自審、各説各話的問題。例如,南方某省的不同部門竟然在同一個區域內陸續審批通過了小城鎮發展規劃、高教園區規劃和化工園區規劃。單個地看,這些規劃都“言之有理”,但綜合分析,一旦這些規劃中的項目全部付諸實施,勢必在高校雲集和城市人口密集區域內,出現大量高度危險的化學工業企業。此時,如果希望在項目環評中“亡羊補牢”,往往為時已晚。
由此看來,規劃環評的意義在於,能在項目決策的前端就把好環境關。
儘管我國2002年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就對規劃環評做出了規定,但具體的操作規範均未細化,致使規劃環評一直處於試點之中。規劃環評條例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環評法的不足。
條例草案的通過,不僅為規劃環評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更重要的是重塑了政府宏觀決策的程式規則,為環境決策融入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了制度抓手。根據條例,幾乎所有政府以及部門編制的規劃都要受到規劃環評條例的規範。長遠地看,條例對政府各部門規劃制定權力的分配具有重要規範作用,當環境因素成為規劃制定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也就多了一層制度保障。
當然,在重重困難之下,規劃環評條例的出臺,啃下了環評領域的一塊“硬骨頭”。我們能否咂摸出這塊骨頭的滋味,能否真正實現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還取決於包括規劃環評條例在內的環境法規能否由“紙面上的法”轉變為“生活中的法”。也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還有不盡完善的地方,但畢竟邁出了重要一步。相信通過實踐總結,條例必定會不斷完備。(汪 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