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經國務院同意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依照國務院七部委日前下發的相關文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標準應保持基本穩定且不高於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準。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各地根據辦學成本變化情況作適當調整。
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和新聞出版總署七部委日前下發了《關於2009年規範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依照這份《實施意見》,教育部今年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的政策措施。各省(區、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的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示。
七部委希望能通過對教育亂收費的治理,防止教育亂收費的反彈。依照《實施意見》,各地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平調、擠佔、挪用義務教育保障經費,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七部委要求今年8月底之前,各地完成對涉及教育收費的文件清理工作。
七部委強調説,中小學校嚴禁舉辦各類收費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