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9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9日下午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提高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每日的賠償金為111.99元,比上年增加了12.68元。
國家統計局9日上午公佈,2008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9229元,比上年增加4297元,日平均工資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此,今年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11.99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這一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