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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30日作出裁決: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

時間:2008-12-30 13:31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臺北12月30日電(記者李凱 王妍)臺北地方法院于30日淩晨2時25分作出裁決,將前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陳水扁時隔17日再次被收押。

  臺北地方法院29日14時開庭,審理陳水扁羈押案。合議庭經過12個多小時的庭訊、評議後認為,陳水扁涉嫌重罪,且有串證、滅證、逃亡之虞,裁定陳水扁當庭收押但不禁見。

  陳水扁30日3時50分被押回到臺北看守所。

  在庭訊之初,陳水扁的律師曾聲請審理法官回避,以阻止庭訊繼續,但未能奏效。

  對於臺北地院的裁定,臺灣檢方特偵組主任陳雲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定。

  此前,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兩度裁決陳水扁無保釋放,檢方兩次向臺灣高院抗告成功。

  陳水扁因涉及多起弊案于11月12日被檢方收押,12月12日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後,案件移審法院,檢方並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陳水扁。但是臺北地院審理後於13日淩晨當庭無保釋放陳水扁,僅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對此,特偵組16日向臺灣高院提出抗告,臺灣高院于17日晚宣佈撤銷原裁定,併發回臺北地院更裁,但臺北地院合議庭18日經過審理,再度裁定將陳水扁無保釋放;25日,特偵組向臺灣高院第二次提出抗告,臺灣高院28日淩晨再次裁決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的裁定,全案發回重審。

  臺檢方12日起訴到臺北地院審理的扁家弊案,原先由審判長周佔春的合議庭審理。臺北地院25日召開庭長會議,依“後案並給前案”的原則,將案件並給審理吳淑珍涉及“機要費”案的合議庭審理,審判長為蔡守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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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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