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三年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昨日(23日)提交最高立法機關審議,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抗震設防標準獲得提高。
這部法案原計劃於今年6月底“上會”,因汶川“5 12”大地震而推遲審議,國務院法制辦也因此對草案進行了大幅修改,修訂草案由現行法律的七章四十八條,擴充為十章九十九條,涉及該法的框架結構和具體規定。
個人預測可直接報國務院
地震預測發佈可能會帶來嚴重後果,對此修訂草案確立政府統一發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佈地震預測意見和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但這不意味著單位或者個人的發現就失去了報告渠道,對於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的政府地震主管部門報告,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地震主管部門報告。而觀測到的宏觀異常現象亦可以通過上述渠道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上述報告後,須召開震情會商會,並形成會商意見。
國務院抗震有權協調軍隊
草案將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並確定了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許可權。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預案,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有權協調解放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的統一調度。
同時,對於震情和災情的發佈,要求歸口管理和統一發佈。(記者楊華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