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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佈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優惠政策

時間:2008-05-19 22:15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19日電(記者韓潔、羅沙)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9日發佈了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將支援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重要任務,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於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兩部門聯合發佈的通知,當前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産稅、契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及進出口稅收等稅種。具體如下:

  企業所得稅方面,通知指出,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産損失,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將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所得稅方面,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徵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房産稅方面,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産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産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産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説明。

  契稅方面,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准予減徵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資源稅方面,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産應稅産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徵或免征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稅方面,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進出口稅收方面,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此外,通知還指出,除了上述稅種外,各地還應認真執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適用於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的其他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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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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