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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回應:死刑核準 貪官免死 法院窩案 賠錢減刑

時間:2008-03-10 15:33  來源:新華網

  死刑核準貪官免死法院窩案賠錢減刑——最高法院回應四大“敏感”話題

  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新華社記者李學仁攝

  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楊維漢)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一年來,死刑案件審判品質如何?有的貪官受賄數額很大,為何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何看待法院“窩案”?個別地方法院推行的“賠錢減刑”舉措是否于法有據……

  針對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提出的這些“敏感”問題,“新華視點”記者第一時間連線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

  嚴格把關避免錯殺 15%死刑復核案件不核準

  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已有一年多時間。對於這項工作,最高法院院長肖揚10日上午作工作報告時用了三句話來概括:總體工作進展順利,銜接過渡平穩有序,案件審判運作正常。

  不少代表和委員關心: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重大刑事冤錯案件,現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絕類似錯案發生?

  對此,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在接受“新華視點”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法院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正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加嚴格把好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式關,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不當、程式違法等原因不核準的案件,佔復核終結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説。

  “這表明,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利於更有力、更準確地依法懲罰嚴重犯罪,有利於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有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位發言人表示。

  據這位發言人介紹,死刑復核程式是在兩審終審基礎上專門為死刑案件設置的特別審核程式。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在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判斷上,在對訴訟程式的正當合法上,在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標準把握上,在對“可殺可不殺”的政策權衡上,要求更加嚴格,標準更加統一,品質更有保障。

  貪官不享有法外特權 受賄數額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動輒貪污受賄數百萬元的官場“碩鼠”被繩之以法。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披露:過去5年,全國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12萬件,這一數字較之5年前同比上升了12.15%。

  不少代表在讚賞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反腐敗力度的同時,也提出疑問:我們國家對貪官是否還適用死刑?為什麼有些受賄數額很大、群眾反映強烈的貪官,卻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有兩類人不適用死刑:一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二是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除此之外,任何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均應適用死刑。

  這位發言人説,依法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等嚴重腐敗犯罪分子,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也是人民法院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工作方針。從過去和現在的審判實踐看,人民法院審判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被依法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也有一些受賄數額很大的貪官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人民法院必須嚴格依照刑法規定。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受賄罪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能適用死刑。

  “受賄數額是認定受賄罪情節是否特別嚴重的一個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這位發言人表示,人民法院還應當結合案件的其他具體情況,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確定受賄罪的情節是否特別嚴重、是否適用死刑及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刑罰適用平等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貪官並不享有法外特權。人民法院將繼續依法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分子。”這位發言人説。

  “窩案”頻發 高法將採取更有力措施決不手軟

  肖揚在工作報告中坦言:“少數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個別法院領導幹部和法官嚴重違紀違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近年來,武漢中院、阜陽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現“窩案”,還有個別高級法院原院長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理。如湖南高院原院長吳振漢因受賄600余萬元,2006年11月被判處死緩;阜陽中院連續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張自民因腐敗落馬。

  這些現象引起代表委員們的憂慮:最高法院怎麼看待法院“窩案”現象?在加強法官隊伍廉政建設方面有什麼更強有力的措施?

  “我們清醒地認識到,當前個別法院確實存在極少數法官利用權力牟取私利的現象。”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極少數法官和法院領導幹部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於以上問題,最高法院將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加以改進。

  據這位發言人介紹,近年來,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級法院,不斷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法官違法違紀案件逐年減少。正如肖揚在報告中所説的,5年來全國法院違紀違法的法官被查處的人數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從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

  這位發言人説,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級法院將進一步加強法院各級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作風進一步轉變;繼續抓好司法廉潔教育,引導廣大法官自覺樹立廉潔意識,倡導廉潔風尚,形成廉潔氛圍;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重點查處領導幹部濫用權力、牟取私利的案件,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對極少數腐敗分子決不留情,決不手軟。

  “賠錢減刑”係誤解更非“花錢買刑”

  前一段時間,廣東省東莞市的兩級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了從輕處罰。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法院也設立實行了類似的制度。社會各界對此議論紛紜,有批評者尖銳地指責這種做法是“賠錢減刑”甚至是“花錢買刑”,是法外施恩、金錢萬能,擴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和腐敗空間,有損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

  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們也非常關注這些法院的做法。對此,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認為,部分媒體將地方法院的這種做法定義為“賠錢減刑”,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這位發言人表示,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有發生。為依法及時、公正、妥善地處理這類案件,人民法院通常會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促成被告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作出合理賠償,這有利於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他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據此,對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酌情從輕處罰。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適當從輕有法律依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並不是所有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給予從輕處罰。”這位發言人特別強調,對於那些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願意或已經對被害人作出實際賠償,人民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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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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