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 時政 | 本網快訊 | 兩岸 | 國際 | 港澳僑 | 熱點新聞 | 大陸縱覽 | 社會 | 財經 | 教育 | 軍事 | 科技 | 傳媒 | 奇聞趣事 | 新聞發佈會 | 新聞人物

李榮融釋義國有股減持 央企或掌控股票定價權

時間:2007-12-23 10:28  來源:中國經營報

國務院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 李榮融

  有關全流通後的國有股減持問題,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12月18日明確表示,作為負責任的公司,中央企業的使命是為股東提供持續穩定的回報,因此不會大幅度拋售上市公司股票。他説,作為負責任的機構,中央企業了解自己的價值,也能夠清楚地看到股價泡沫。在股價過高的時候,中央企業會適當地賣出股票,目的是為了提醒投資者當心風險;同樣,在股價過低的時候,中央企業也可以買入股票,目的是為了提醒投資人注意價值。

  股改前,上市公司國有股佔總股本的比例在五成以上,後續減持狀況一直是市場關注的重點。那麼,該如何解讀上述主要負責人的表態呢?

  “大幅度”:暗指3%或5%以上

  2007年7月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公佈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做了規範性要求,並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

  相關規定顯示,不符合下述兩個條件之一的,需報經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批准後才能實施。

  其一,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餘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其二,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轉移。

  換而言之,總股本在10億股以下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年內套現4.99%無須報批,在10億股之上的套現2.99%無須報批。那麼,減持比例在3%或5%以下,則不屬於大幅度減持,小幅減持是獲准的。此表態屬於前期法規的重申,但即便是佔總股本比例4.99%的小幅減持,對流通股股價仍會産生一定的衝擊。

  首次明確央企可以適當買進賣出

  此前,主要部門的負責人從未對央企買賣下屬上市公司的股票做出過明確的表態。此次講話,首先賦予央企以下屬上市公司股票價值作為衡量股價高低的依據,並在股價高估存在泡沫時適當賣出,低估時適當買入。這樣,掌握著較多解凍後的國有股的央企,將具備下屬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價權。同樣,通過如此操作,央企可以向投資者提示風險或注意價值。

  由於央企可以適當買賣,以決定下屬上市公司股價的走勢,對相關股票將産生較大的影響。其中,尤其是“A+H”類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由於H股平均僅為A股價格一半的水準,A股價格自然處於高估狀態。央企或許可以使用自有外匯,增持H股,相應降低A股的持股比例,而保持原持股比例不變。

  央企慎用定價權

  雖然央企可以自主決定適當比例的買進和賣出操作,但在具體實施方面仍會受到相關法規的制約。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預計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超過5%的, 應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此後每變動5%同上,期間內禁止買賣。通過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減1%,需要發公告。也就是説,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在減持1%以上,或增持5%以上,都需要向市場告知。而投資者在做出相關反應之後,減持價會越來越低,增持價會越來越高,大股東在操作上處於不利的地位。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持有30%以上的增持將採用要約收購方式,或提出豁免申請。大部分央企所持控股上市公司的比例都在30%以上,若要在賣出後,再買入,則需要發佈收購要約,或向管理部門提出豁免的申請,手續上較為繁瑣。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如果央企控股股東對下屬上市公司的股票買賣操作在六個月內完成,便僅完成了股票市場價格實現合理定位的目的,而無法獲得價差收益。而價差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反而一定程度上更提升了其內在價值。

  總之,央企可以通過適當的買賣以實現對下屬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價權,但由於在具體操作層面上受到相關法規的制約,大多數將會慎行。 (西南證券 張剛)

分享到:
編輯:楊雲濤

相關新聞

圖片

本網快訊

熱點新聞

奇聞趣事

兩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