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核應急工作開始於1986年。為了應對萬一可能發生的核事故,把事故後果減到最小程度,確保公眾和環境的安全。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懷下,在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的組織協調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經過20年的努力,在核應急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是建立了核應急體系。由國防科工委牽頭,國務院和軍隊的18個部門組成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核應急工作;建有核電廠的廣東、浙江、江蘇及其他核設施較為集中的四川、甘肅成立了省核應急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核應急工作;核電廠營運單位(或核電基地)建有專門的應急管理機構。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和核設施營運單位組成的核應急三級管理體系保持有效運作;
二是制定了核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作為國家25個專項應急預案之一,已由國務院批准發佈。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省份、核設施營運單位依據《國家核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編制了各自的核應急預案及其執行程式。
三是建立了適用於核電廠的核應急法規標準體系。國務院和軍隊有關部門依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了《核電廠核事故報告制度》等十幾部部門規章和管理導則,還頒布了一批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初步奠定了我國核應急工作的法制基礎。
四是基礎設施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國家核應急指揮中心已建成並投入運作,包括國家公安、衛生、環保、氣象、交通、資訊和部隊有關部門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及其所在省在內的核應急指揮與響應設施也已投入運作。各級指揮中心正在搭建或完善軟體平臺,核應急資訊的互通互聯正在實施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