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路透社網站報道,緬甸聯邦議會1日通過新《外國投資法》修正案,該修正案由緬甸總統吳登盛提出。
一名立法人士透露,原有的《外國投資法》其中一項條款規定,在與當地企業成立一家合資公司時,外國投資者必須提供至少35%的啟動資金。新《外國投資法》中,這項規定改為“合資企業的出資比例由當地企業和外國企業共同決定”。另一項具爭議性的條款規定是,在某些被視為敏感的特定行業,外國人只能在合資企業中持有50%的股份。由於這將打擊外國投資者的積極性,新《外國投資法》將不再提及這一比例,而改為“只在必要時,才會在相關法規和規定中提及比例”。
據緬甸媒體報道,新《外國投資法》起草討論階段,有人主張加大給予外資優惠政策,有人主張加大保護本國公民投資發展,緬甸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進行了多個回合的博弈。緬甸在渴望外國投資的同時,又對即將涌入的外資感到憂慮。
目前,在緬甸外資排行榜中,中國名列首位,達到141.42億美元,佔緬甸外資總額的34.42%。按照領域分類,緬甸電力行業吸引外資最多,達到190.67億美元,佔緬甸總投資額的46.41%。(暨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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