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多納(中)走出法庭 攝影:人民網記者 楊成
17日上午,阿根廷球王馬拉多納訴新浪、九城(上海第九城市資訊公司、第九城電腦技術諮詢公司)侵犯姓名權、肖像權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馬拉多納親自出庭,並當庭發表了相關意見。馬拉多納的代理律師葛友山表示,馬拉多納在庭上表現比較平和,他這次親自出庭顯示出對權益的保護非常重視,在中國維權的信心很大。
馬拉多納認為被告侵犯其姓名權、肖像權
馬拉多納在起訴書上提出,被告九城公司研發的一款網路遊戲,並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馬拉多納代言這款遊戲的報道,新浪網也同時發佈了相關資訊。同時,其遊戲運營網站開設了網路遊戲頻道的多個界面使用了馬拉多納的肖像及“馬拉多納”的名字。
葛律師表示,馬拉多納從未代言過這款遊戲,也沒有允許和授權被告使用肖像和姓名。因此,被告未經許可和授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馬拉多納的肖像及姓名的行為構成侵權。
被告曾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應在九城公司所在地上海審理此案。原告律師認為新浪作為被告人,其住所地在北京,因此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代言合同簽名筆跡經司法鑒定為假冒
對於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九城公司的答辯是,一個名叫陸偉平的足球經紀人促成了代言合同,並聲稱馬拉多納已在合同上簽字,九城公司並將25萬美元代言費托陸偉平轉交馬拉多納。
馬拉多納則否認自己簽署過陸偉平所提供的合同,並表示沒有收到代言費用。馬拉多納代理律師出具了一份司法鑒定書,對九城公司提供的代言協議上“馬拉多納簽名”與馬拉多納本人的簽名進行比較檢驗,“發現兩者在字母寫法、運筆形態、連筆習慣、筆畫搭配以及起收筆等細節特徵存在明顯差異”。鑒定意見認為兩個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
對於25萬的代言費,馬拉多納表示不屑一顧,“25萬美金夠幹什麼的?”葛律師表示,按照2010年馬拉多納當時的代言身價,至少應在2000萬人民幣左右。
索賠兩千萬賠償 精神損害1元
馬拉多納提出了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對此,其代理律師葛友山解釋道,依據2010年馬拉多納代言身價,核算了代言一年其他品牌一款産品的合理收入,從歐元換算成人民幣在1187萬人民幣左右。這也是取了馬拉多納代言其他産品的一個平均值。
葛律師説,馬拉多納被侵權的損失還包括一百多萬為了維權的合理支出,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翻譯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加在一起的數額是11999999元人民幣。馬拉多納還象徵性提出了1元錢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此總數加起來就是1200萬。
葛律師表示此前我國肖像權侵權賠償額最高是245萬,希望這次法院判決的賠償額度能有所突破。
馬拉多納曾提出5000萬歐元賠償 堅決不調解
對於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否考慮了地域差別,馬拉多納的另一位代理律師秦麗萍表示,之前他們曾經研究過,明星代言的市場價格國內外應該是一致的。國內體育明星林丹的代言費1250萬人民幣左右,李娜是1000萬美元,2010年球王馬拉多納執教阿根廷國家隊,參加南非世界盃,風頭正勁,他不會因為在中國代言就降低身價。
秦律師透露最開始馬拉多納曾接受他的律師團隊給建議,要求索賠5000萬歐元,後來馬拉多納在理解中國的實際情況後,做了調整,改為索賠2000萬人民幣。
對於索賠金額,九城公司當庭答辯意見説,這款遊戲上線以來一直虧損沒有盈利。而且是網頁遊戲受眾很小。沒有盈利,所以不能賠償。
馬拉多納的代理律師葛友山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因此只要造成原告馬拉多納的財産損失,不管九城公司是否獲利,都要賠償。
庭審中,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在法庭主持下調解,馬拉多納堅決表示不調解,要求法院判決,就是要討個説法。
中午12時左右,審判長宣佈休庭,本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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