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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給日美補補歷史法理課

時間:2012-07-16 07:34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在釣魚島問題上,美國一發言,日本就長脾氣。

  7月9日,美國國務院高官表示,釣魚島屬於美日安全條約第五條適用對象。4天后,日本首相野田佳彥即號召日本舉國重視海洋權益和保護離島,繼續推進對釣魚島的所謂“國有化”。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甚至宣稱,日本自衛隊應常駐釣魚島。

  然而,無論日本政府對釣魚島的所謂“國有化”,還是美國軍事介入釣魚島,都是欺人之談,根本行不通。無論從歷史還是法理看,釣魚島列島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神聖不可侵犯。

  釣魚島之所以成為中日之間的領土爭議問題,是由於日本曾在1895年甲午戰爭後期未經談判便秘密決定佔有釣魚島,並利用馬關條約迫使清政府割讓臺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從而對包括釣魚島在內的臺灣實行了50年殖民統治。

  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佈戰敗投降。根據公告,日本必須執行1943年的開羅宣言,把從中國竊取的領土,如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的土地,也務必將日本驅逐出境。

  然而,由於中國內戰導致海峽兩岸分裂,美國利用佔領日本之機,通過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宣佈對琉球(沖繩)進行託管,在臺灣和琉球駐軍,並把釣魚島附屬島嶼黃尾嶼、赤尾嶼作為美軍靶場。

  對此,中國政府強烈反對。早在1950年12月,時任中國外長周恩來便發表聲明表示:臺灣和澎湖列島業已依照開羅宣言決定歸還中國,關於琉球群島“不論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託管的決定,當然更説不上要指定‘美國為管理當局’的事情了”。

  1960年修訂後的美日安全條約第五條稱:“在日本國施政下的領土(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這句話的意思是,只有在日本行政管轄下的領土才是美國對日提供安全保障的對象。

  即,要適用美日安全條約第五條,兩個要件必須具備,一是要在日本合法合理的“行政管轄”之下,二是屬於日本的“領土”。

  截至1972年,琉球主權在美國控制之下,即便美國把釣魚島管轄權劃入琉球,也不是“日本行政管轄下的領土”,因而也不適用於日美安全條約第五條。

  1972年美國歸還沖繩時擅自把釣魚島行政管轄權劃歸日本,但同時聲明這不會影響未來主權歸屬的談判,當事者應通過談判和平解決這一爭議。中國一開始就堅決反對美國把釣魚島的施政權非法交給日本。況且,即便就美國立場而言,施政權並不等於主權,既然美國從未承認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就等於從未承認釣魚島是日本的領土,因而就根本不具備適用於美日安全條約第五條的基本要件。

  由此可見,日本硬説根據日美歸還沖繩協議,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美國硬説釣魚島適用於美日安全條約——這些都是毫無道理和法律依據的欺人之談。(作者為本報特約評論員、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副院長劉江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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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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