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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稱菲欲將黃岩島提交國際仲裁係一廂情願

時間:2012-04-24 13:28  來源:法制日報

  近日,針對黃岩島事件,菲律賓外交部長稱,“要和中國一同到國際法院尋求解決途徑”。這只是菲方一廂情願的想法。中國堅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政策。在處理領土邊界爭端時,儘管有些國家相對弱小,但中國在談判時仍尊重他們的利益。中國也願意通過直接談判的方式來解決與菲之間的海洋權益問題

  菲律賓外交部長德爾羅薩裏奧的這一番話,表明瞭菲方有通過國際司法途徑來解決與中國就黃岩島等主權的歸屬問題的想法。從國際法上看,這只是屬於一國單方面的意願。由於涉及中國有關領土,不是菲律賓一廂情願就能成的。

  國際法院管轄需國家同意

  由於歷史、政治或經濟等原因,國家相互之間有矛盾或有爭端,是國際關係中常有的事。為了以和平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端,國際法提供了多種選擇。

  《聯合國憲章》第33條是專門關於如何以和平方式來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規定。其中提到七種方法,即“談判、調查、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在這七種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法當中,公斷與司法解決被稱為法律方法,其他為政治或外交方法。菲外交部長德爾羅薩裏奧在聲明中提到的“到國際法院尋求解決途徑”,屬於“公斷與司法解決”。當然,這只是《聯合國憲章》七種方式中的一種。

  “公斷與司法解決”是指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來解決國家之間在法律上有爭議的問題。德爾羅薩裏奧提到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組織的主要司法機關,它在解決領土爭端中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國際法院成立至今,已審理了100多個案件,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領土和海洋糾紛問題。

  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在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國際爭端方面意義重大。然而,國際法院雖然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機制中的重要一部分,但並不是國家解決爭端的惟一選擇。由於領土爭端關涉國家的核心利益,是否有必要提交到國際法院,國傢具有完全的和排它的自主權。

  《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規定,國際法院對當事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有關國家同意的基礎上才能行使。關於表示同意的方式,國家或採取特別協定的方式,即就某一特定案件訂立協議,同意將爭端提交到國際法院解決或單方面地發表聲明,同意將任何法律爭議問題提交到國際法院解決。這種聲明也被稱為“任意強制管轄”,但它一般是以相互對等為條件,即對方國家也要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

  簡言之,國際法院對國家的管轄權是建立在國家同意之上,它以國家同意為前提;沒有國家的同意,就沒有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所以菲外交部長德爾羅薩裏奧在聲明中表示要和中國一同到國際法院打官司時,明智的就是首先要看一下中國的意願。否則是一廂情願,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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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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