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出臺行政規章為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
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提供依據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已經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吳愛英部長12月21日簽發司法部令第115號予以發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允許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並在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後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是大陸方面促進海峽兩岸交流的一項重要決策。為落實這一惠臺政策,司法部于2008年6月4日發佈施行了《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110號)。據悉,今年共有600余名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其中37名考試成績合格。
為規範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活動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明確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程式,臺灣居民在大陸執業的範圍、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管理措施。其中大部分規定體現了對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鼓勵和保護,例如,臺灣居民的執業範圍不僅包括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包括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方式從事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依法享有大陸律師相應的執業權利,履行相應的律師義務;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居民可以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等。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出臺,對於保障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權利,增進兩岸法律服務人員的交流,進一步促進兩岸關係的發展無疑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