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工因在微信群發表涉恐言論被判刑
“一句玩笑話惹這麼大麻煩,真後悔”
律師提醒應引以為戒,在公共場所和網路平臺一定要注意自身言行
本報訊(記者楊召奎)31歲的外來工張強(化名)怎麼也沒想到,因為自己在微信群裏發了一句開玩笑的話,卻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一句玩笑話惹這麼大麻煩,真後悔。”日前,他對記者説。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半壁店一齣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 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説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強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聊其他話題。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了張強,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群發佈的那句話外,張強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工人日報》記者注意到,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時福茂對記者表示,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佈資訊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張強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一案。6月13日,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強法制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佈資訊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最後,法院判決張強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無獨有偶。今年1月15日,打工者王某將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視頻在自己的QQ空間內發佈,引發多人次瀏覽、轉發、評論。3天后,王某被警方查獲歸案。
王某表示:“我發視頻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自己空間的點擊率,得到心理上的滿足,並非故意宣傳恐怖主義。”
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通過以上案例,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為戒。在公共場所、公共網路平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時福茂律師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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