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做眼部美容時睜眼睛,致美容液進入灼傷了眼部,李女士將北京河狸家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和美容師田女士告上法庭。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河狸家公司賠償李女士8107元。
美容中睜眼灼傷眼睛
去年10月22日,李女士通過河狸家app訂購田女士的“冬季海洋補水+眼部經絡疏通”服務産品,並向河狸家支付服務費58元。當日下午,田女士至李女士家中為她提供服務。李女士稱,美容前,田女士並未告知不能睜眼,因有電話打來,她下意識地睜開眼睛接了電話,致少許美容液流入雙眼。後田女士用棉簽進行擦拭。次日淩晨,其眼部劇痛遂到醫院就診,診斷為角膜、眼及附屬器化學性燒傷,並治療一週。後李女士要求河狸家和田女士連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18107元。但田女士稱事先告知過不能睜眼,也否認使用美容液而是膏體且未用棉簽擦拭。兩被告均表示,田女士非河狸家公司的員工,雙方係合作關係。
眼睛受傷與美容有關
法院認為,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考慮到李女士接受眼部美容項目與就診時間銜接的緊密性以及李女士傷情與接受的美容服務所涉部位的一致性,並根據在眼部美容過程中美容産品本身就存在較高進入眼內可能性的生活常識,綜合可推定李女士的損害後果與田女士提供的眼部美容服務具有因果關係。
公司賠償客人8107元
田女士應當在提供美容服務前告知注意事項,並在美容産品進入美容服務對象的眼部後進行積極妥當的處理,但其未舉證證明盡到上述義務,存在過錯。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提供美容服務者未告知,亦應根據常識儘量避免睜眼,以免造成損害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過錯比例分別為90%和10%。
因河狸家公司同意在法院認定侵權事實存在的情形下先行賠付,再另行向田女士追償,李女士和田女士亦同意,故判決河狸家公司賠償李女士8107元。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原標題:網約到家美容 灼傷眼睛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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