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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團夥組織嚴密:有人負責禁止亂搞男女關係

2017年08月31日 09:23:13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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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廖某蘇、梁某鴻等五人。該傳銷組織至2014年7月起,在長沙市雨花區洞井、同升街道以參與“連鎖經營業”為由,利用虛擬産品,採取人傳人、上線發展下線的“五級三階”晉陞方式不斷吸收人員加入,發展下線達150余人。

  層級掛鉤傳銷業務,發展下線按人頭分成

  該傳銷組織有著清晰的人員層級發展路徑,根據個人傳銷業務開展情況,層級分為“實習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級,每吸納一名下線則按人頭進行分成,新人加入該組織時要按人民幣3800元每份的申購標準繳納費用,獲得加入組織的資格,每人限購21份,第一份為3800元(其中500元為購買服裝費用),餘下每份3300元,共計69800元。參與傳銷人員通過自己申購或發展新人申購累計數獲得相應5級傳銷業務級別身份,1-2份為實習業務員,3-9份為組長,10-64份為主任,65-599份為經理,600份以上為高級經理(又稱老總)。為逃避公安打擊,該傳銷組織要求參與傳銷人員每人直接發展下線不超過3人,每人直接申購份數不超過21份。

  親人發小是下線突破口,相約“搞工程”發財需警惕

  “你來長沙,我在這邊有工程做,你過來旅遊一下,順便幫我考察一下這個工程吧。”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廖某蘇在接到自己的好友淩某電話後,興匆匆地從廣西乘坐火車來到長沙,第二天一早淩某就説帶他去了解一個非常賺錢的新生意,“投資36800元回報700萬,投資69800元回報1040萬,投資129200元回報1400萬。”當時廖某蘇有所懷疑,問淩某這是不是傳銷,淩某非常肯定的説不是,還告訴他,“交的錢有百分之四十五是上交國庫的,剩下的百分之五十五,有百分之三十是交給老總的,餘下的百分之二十五是給下面的經理髮工資”。之後廖某蘇上了五天的課。上課結束後,淩某問廖某蘇要不要考慮投資。廖某蘇看他們説的有模有樣,當時就投資了11份共36800元,加入了這個謊稱有鉅額回報的傳銷大軍之中。隨後,廖某蘇又將自己的老婆和網友都叫了過來,截至案發,廖某蘇的傳銷業績達600余份,發展下線30人以上,穩居“老總”級別。

  傳銷體系管理嚴格,不用暴力用制度

  “我們的傳銷體系裏面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自律、自配、能力、能配、經晨、申購。”犯罪嫌疑人廖某交代,在該組織裏,他負責自配,即輔助自律,嚴禁組織內部打架、喝酒鬧事、亂搞男女關係等。自律負責人員的自我約束,做思想工作,對違反傳銷組織內部規定的人員進行罰款。另外還有負責對新人進行培訓的能力和能配人員、負責安排會議的經晨人員,負責開賬號,收下線申購款的申購人員。整個組織管理嚴格有序,機制相對成熟,極具迷惑性。

  日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因為介紹人大多數都是熟人或者親戚、朋友,我們不會使用拘禁或者暴力手段,一般是想方設法地留下他們。”犯罪嫌疑人梁某鴻交代,在發展下線時,他們會嚴格遵守異地操作、不發展本地人等要求,新人年齡也限制在22周歲到50周歲之間。新人的課程為“五級三進制”、“傳銷與連鎖業的區別”、“國家行為六個點”、“國家目的”等,均沒有教材,為口口相傳。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