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時應單獨列明做好記錄
金園園法官表示,目前公眾對高溫津貼問題的關注依然較少,沒有足夠重視。甚至很多企業的人力部門對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都不了解,不清楚這筆津貼是應當發放給符合標準的勞動者,這也導致了企業在遇到這樣的訴訟時舉證意識缺乏。
而對於諸如快遞行業、送餐行業的企業,高溫津貼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説就是一筆很大的支出,企業便將其視為一種負擔。
有些企業雖然向勞動者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在列明工資明細時,企業並沒有將高溫津貼作為一個單獨的項目進行發放,而是直接合併到崗位津貼或績效工資等項目中,或直接發放現金而未作記錄。這就導致糾紛出現時,法院無法根據工資發放明細進行核實,因此無法確認高溫津貼的發放。
因此,金園園法官提醒企業經營者,在工資制度的制定時要考慮高溫津貼的發放問題,而在製作工資明細時一定要依照標準製作,將高溫津貼單獨列明,或在發放現金時請勞動者簽字確認,否則可能會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本報記者 劉蘇雅 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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