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高溫津貼非解除合同理由
若勞動者僅僅以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
陳某在某公司從事叉車工作,後以公司未支付高溫津貼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8萬元。但法院經審理髮現,該公司雖未支付高溫津貼,但在高溫季節向員工發放了降溫食品,不具有故意拖欠高溫費的主觀惡意,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故對陳某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援。
金園園法官分析説,高溫津貼雖是勞動者工資總額的一部分,但在工資構成中所佔比例很小,並不是勞動者工資收入的主要來源,它的缺失並不會對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生存、健康、發展權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即使用人單位未按時發放高溫津貼,並非會影響勞動者的生計,並不屬於嚴重過錯。因此未發放高溫津貼,不構成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
勞動者一般都是在與用人單位發生較嚴重的勞動糾紛時,一併主張高溫津貼。但這就會出現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需要勞動者多加留心。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