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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如何發放?季節和氣溫缺一不可

2017年07月13日 10:09:39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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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溫以環境而不是體感溫度為準

  李某等人在某化工公司工作期間,工作地點位於安裝有鍋爐的車間內,溫度高達45℃,且車間內沒有空調,僅有普通的風扇。於是,李某等人將化工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法院查明,李某等人工作地點的室內溫度確實超過33℃,且公司未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溫度至33℃以下,故應當向李某等人發放高溫津貼。

  而在某4S店工作的趙某將4S店起訴至法院,稱他在店內從事鉑金工工作,但車間的工作環境十分惡劣,只安裝有幾個電風扇,而沒有其他防暑降溫措施,因此要求4S店支付其高溫津貼。但4S店表示,趙某的工作地點為標準車間,有相應降溫措施。由於趙某無法證明其高溫工作的時間及廠房內的室內溫度,法院並未支援其訴訟請求。

  金園園法官表示,涉及高溫津貼的訴訟較少,且呈現比較明顯的季節性,而由於維權能力有限,勞動者的勝訴率並不高。

  對於從事露天工作的勞動者來説,證明室外溫度高於35℃是比較容易的,通過工作崗位和氣象部門的記錄即可證明。這一溫度應當以氣象部門監測的環境溫度為準,而不能以體感溫度為標準。

  對於室內勞動者來説,最好能夠找到第三方對工作環境的溫度進行證明,如單位工會、公證機構等,或由法院進行現場勘查,同事間的證人證言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據進行參考。同時,還要證明自己的工作崗位有可能接觸到高溫環境,這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上的崗位要求加以證明。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