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溫若不達標高溫津貼不一定年年有
楊某入職後,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由於2016年公司向楊某發放了1800元防暑降溫費,楊某認為防暑降溫費即是公司向職工發放的夏季高溫補貼,便訴至法院,要求公司也應支付其2015年的防暑降溫費1800元。因楊某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符合支付防暑降溫費的法定條件,故法院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金園園法官表示,高溫津貼是不具有連續性的,楊某不能根據公司2016年發放了高溫津貼,就推斷出公司每年都有義務向其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是否享有高溫津貼,要視其該年度的工作崗位和工作環境而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高溫津貼要同時考慮時間和實際溫度兩個因素:
首先,要滿足北京地區6月至8月期間發放高溫津貼的要求,也就是説,只要不在這三個月內,即使氣溫達到了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勞動者也難以要求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
其次,氣溫需要達到相關法規中規定的“高溫天氣”標準,如果在6月至8月氣溫沒有達到35℃,勞動者也不能主張高溫津貼。只有兩個因素同時滿足,才符合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