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健鴻)冒用弟弟姓名企圖以未成年人身份減輕處罰,不料卻因其弟曾多次被公安機關處罰而露出馬腳。近日,經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監督核查並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洪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16年11月22日17時許,民警在西山區進行治安防範治理時,發現有3人正伺機盜竊電動自行車,隨即上前制止,並當場抓獲兩人。經鑒定,涉案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357元。
被抓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自報姓名為“陳某乙”,稱自己剛滿16周歲,初次參與盜竊。公安機關在比對其基本資訊後,將該案定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請西山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提訊過程中,“陳某乙”向辦案檢察官交代了涉嫌盜竊事實,並自稱沒有犯罪前科。考慮到“陳某乙”係未成年人,且係初犯、偶犯、犯罪未遂,犯罪情節輕微,根據法律規定,檢察官初步判斷可不對其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為了有針對性地對“陳某乙”進行教育,在檢察官的要求下,公安機關補充了其基本家庭情況、成長背景和受教育情況。可就在審查這些補充材料的過程中,檢察官發現了蹊蹺:材料記載,陳某乙有因盜竊被雲南多地公安機關處理的記錄。
“陳某乙”到案後始終自稱初次盜竊,為何補充材料中卻明確記錄其盜竊多次?針對這一疑點,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進行指紋比對,結果發現“陳某乙”的指紋與指紋數據庫中陳某乙的指紋不一致。
經過深入調查,辦案人員查明真相。原來,此案犯罪嫌疑人為陳某洪,其自報的“陳某乙”身份係其弟弟。陳某洪作案時已年滿18周歲,且曾因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過,所以想冒用弟弟的名字,利用其未成年人的身份,逃避法律制裁。陳某洪沒料到,弟弟也因為多次違法被公安機關處理過並留下了指紋等記錄。
雖然陳某洪犯罪未遂、案發後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實,但因其曾被公安機關處理過,案發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缺乏深刻認識,並妄圖謊報身份逃避處罰,西山區檢察院遂以涉嫌盜竊罪對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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