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鼓法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南京鼓樓法院近日判決一起人身意外傷害案件,受害者是一名兒童,去年夏天在飯店吃飯時被手端滾燙羊肉湯的服務員撞到,導致面部等多處被燙傷。法院審理後,判決飯店賠償該兒童6萬餘元。
2016年6月某日晚,黃小寶隨其父母、父母朋友周某夫婦及其小孩在某飯店中間一排第二桌就餐。飯店服務員洪某手持一個盛滿滾開羊肉湯的大勺在飯店大廳內行走時撞到黃小寶,導致黃小寶面部、頸部、肩部等處燙傷,燙傷面積達12%。
黃小寶的家人遂以黃小寶名義將飯店和洪某告上法庭,訴請判令某飯店和洪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飯店、洪某辯稱,事發時,廚師洪某從門外走向廚房,黃小寶從裏排衝出,與洪某手持的羊肉湯勺相撞。黃小寶監護人疏于對黃小寶的管理,存在過錯,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洪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駁回黃小寶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地點在飯店內的隔斷旁,黃小寶的身高明顯低於該隔斷高度,從大門向廚房方向行走時,無法看到黃小寶在隔斷旁通道內的情況。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判斷黃小寶是跑出來的,還是走出來的,但可以認定黃小寶在事發時,其監護人對黃小寶疏于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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