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致傷致殘、霸王條款常見
運動正當時 小心健身房裏的這些“坑”
來源:法制網
性騷擾、言語侮辱只當“過嘴癮”
4月9日有媒體報道,杭州女士小錢在一家健身房交了私教課定金,事後覺得價格太貴想退掉,健身教練為了挽留她,提出陪睡條件。小錢向媒體反映:“説可以找他們這邊教練,或者是他,陪我睡一個晚上,説如果我需要女的,他們也可以提供女的,説他們總監就是一個拉拉,讓他們總監也可以陪我睡一個晚上。”該健身中心一主管面對追問則表示社會風氣比較開放,只是過過嘴癮。
在此之前,南京市民張女士在健身房跑步時,被一名健身教練莫名的“扶”了後背,她感覺受到了騷擾,向派出所報警。最後,健身房向其道歉,並全額退回辦卡費用。
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資訊、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違反法律、倫理道德的具有淫穢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資訊、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該教練對小錢提出明確性需求,使其心理上産生明顯不適反應,已構成性騷擾。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致傷致殘事件不鮮見 教練上崗資歷審核待規範
近幾年大批新人涌入健身領域,但專業私教缺乏,因指導不當或不專業導致傷殘事件呈多發態勢。
2014年7月,瀋陽17歲女孩張婉婷在某健身房減肥訓練營中猝死,媒體報道稱,張婉婷經歷了高負荷的訓練,並被嚴格控制飲食,事發時的教練也無相關資質和急救常識。
2015年,一名體型較胖男子因做與自身體重負荷不適合的俯身高抬腿動作意外摔倒,跟腱斷裂。當時,私教和會員還在談笑聊天,以為並無大礙。
2016年,北京研二學生珍珍在一家健身連鎖機構購買了4500元的私教課程。3個月後,醫院診斷其右側膝蓋內側半月板後角二度損害;此前,珍珍的教練一直在鼓勵她堅持鍛鍊。維權的時候,這位教練拿不出任何職業認證。最後,健身房退給珍珍四千元並辭退了這名教練。
據了解,業內私教來源大致有三類:各大體育院校的畢業生、退役運動員、社會健身愛好者。甚至有的只是身材好,參加過一些短期培訓班,就能夠上崗。整個健身行業對於私教的上崗資質並沒有統一標準,從業門檻完全由健身機構自己把握。
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2015中國健身教練職業發展報告》顯示:在入職1-3年的健身教練中,有52%是體育院校學生,其餘48%為無專業背景。
目前,健身行業比較認可的資質證書有兩類,一類是“國職證”。另一類是民間機構認證的資質證書,或健美比賽的獲獎證書。其中,“國職證”屬於水準評價類,並非強制性的。健身教練想上崗,並不代表其必須通過國職考試,取得“國職證”。
上海體育學院運動科學學院研究生導師陸大江建議,可以參考游泳、攀岩等高危行業的監管方式,把健身教練的準入制建立起來。相關教練資格實行準入制,即從事指導教學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從事相關工作。
《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必須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國家2013年公佈的首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包括游泳、滑雪、攀岩、潛水這四個項目。
健身機構設霸王條款 消費者轉、退卡難
目前,市場上的眾多健身卡都規定需本人持卡使用。如果消費者要求轉卡需交納幾百元不等的手續費,部分健身房甚至規定不能轉卡。
南國法援律師蔣典良説,因消費卡上一般都註明“本卡不能轉讓”等內容,消費者如果在辦卡之前沒有簽訂相關退、讓、停卡協議,拿到卡時,便已經默認了商家轉卡需繳費一説。辦理健身卡等各種消費卡之前,需要看清楚相關協議,詢問如出現生病、出差等情況,健身卡是否可延期或是轉讓、退卡,並簽訂相關退、讓、停卡繳費協定。在簽訂相關消費卡協議時,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內容,如發現條款裏有不明白之處或是認為不合理之處,要及時提出。
除了高額轉讓費、禁止轉卡,退卡難也是眾多消費者常遇到的事情。
2016年12月,消費者陳先生向河北省消協投訴稱,2015年9月在石家莊某健身房辦理了一張金額2300元的年卡。此後,陳先生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化療,醫囑不宜運動。此前辦理年卡未使用,陳先生向健身房提出退卡。對方以合同中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務,個人承擔責任”等條款為由,拒絕退款。
河北省消協認為,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消費者提出變更或解除的,經營者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相應地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對於符合變更或解除的,經營者不予變更或解除,是違法行為。也就是説,消費者遇有特殊情況時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綜合自央視網、新民網、中國江蘇網、中國消費網等)
法制網要聞部楊姣姣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