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22日通過《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條例將從3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老年人的基本權利、家庭保障、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養老服務、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
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援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在家庭保障方面,條例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得違背老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義務,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對入住養老機構或者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經常探望;對被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養老機構應當監督其探望。
條例規定,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全覆蓋,在社區統籌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小型社區養老院,為老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托養、康復以及近家集中養老服務。央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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